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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本应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然而这两家邻居却因为搭建的雨棚争执不休,对簿公堂。8月18日,记者获悉,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

甲某与乙某、丙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2020年,乙某、丙某在其居住的房屋阳台外侧上方搭建了雨棚,雨棚上沿紧靠两家分界线下沿。甲某多次以雨棚影响其晾晒、下雨天有噪音影响其休息为由要求乙某、丙某拆除雨棚,双方争执不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与乙某、丙某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乙某、丙某有权基于对自有房屋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该房屋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乙某、丙某搭建的雨棚位于其房屋的阳台上方,靠近甲某的房屋,客观上增加了甲某房屋的噪音污染,对甲某的居住安全、日常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损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乙某、丙某拆除雨棚。

一审宣判后,乙某、丙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友好互助的邻里关系既让不动产权利人拥有良好的居住生活体验,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为了共建和谐的居住环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对另一方不超出合理限度的干扰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同时,对超出必要且合理限度的影响,相邻方也有权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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