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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进入第三个年头,保护长江渔业生态资源、让母亲河休养生息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是,仍然有极少数不法分子以身试法。8月17日,记者获悉,近日,南通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在长江单杆垂钓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初,曾有一次盗窃前科、在家待业的薛某经朋友邀约到长江钓鱼,垂钓技术还不错的他常将钓来的鱼与朋友分享,朋友也会发红包给他。一来二去,尝到甜头的薛某发现了“生财之道”2021年5月开始,薛某便到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长江水域使用钓具路亚竿钓鱼,并将钓到的江鱼进行销售牟利。
6月份,薛某在长江边垂钓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因未有渔获物,被处以200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再三告诫他,长江禁止垂钓。但薛某并未引以为戒,继续到保护区内钓鱼销售。直至2022年4月11日被抓获,薛某在保护区等长江水域使用路亚竿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共计33次,捕获鲈鱼、鳜鱼等渔获物共200余斤,并销售给7人,获利共计12000余元。4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经被长航公安取保候审后的薛某,又因为到长江边垂钓被执法部门查获。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以出售渔获物牟利为目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多次使用钓具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达50公斤以上,价值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其具有前科、受过同种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非法垂钓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严惩,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薛某并未使用电毒炸或三重刺网等禁用的方法、渔具,而是通过单人单杆垂钓的非禁用方式进行捕捞,在一般人看来,可能与非法捕捞并不沾边。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捕捞,并不仅仅看其使用的渔具、渔法,还要看其捕捞的地点和目的。本案中,薛某虽然是单人单杆垂钓,但目的是为了获利,地点在刀鱼保护区内,渔获物数量及价值均超过入罪标准,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审判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担当,同时也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长江干流常年禁止垂钓,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守护绿水青山、保护长江母亲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懈坚持。”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吴洁 张弦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