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近日,市公安局网站发出关于《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这个实施办法,正在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力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其中,第二条规定中的第(三)条是新增内容。也就是说,正在南京缴纳社保的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可以申请在南京城镇地区落户。另外,《修订稿》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南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目前,《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修订稿)》也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市此前实施的是《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的实施办法》,本次修订新增了江北新区和江宁两区,具体的落户政策实施办法没有改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