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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主播也成为了不少年轻人追捧的职业选择。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镇江的一名主播被经纪公司以“消极直播”为由解约了,且有部分收益没有拿到,于是起诉到法院打官司。今天(4月22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去年10月1日,网络主播陆某与镇江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网络直播艺人经纪合约》,双方约定陆某在某网络平台进行才艺展示直播,为公司赚取粉丝打赏,前三个月公司为陆某提供每月1万元保底收益,陆某直播不少于120个小时,如果陆某期间出现消极直播等情形,经纪公司不再支付保底收益和提成。仅仅2个月之后,经纪公司就通知陆某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报酬。陆某一怒之下提请了诉讼。经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陆某11月在直播期间,多次玩手机,发呆,打电话,认为她这样消极直播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陆某辩称,“经纪公司曾多次口头跟我们说,直播的过程当中,吃饭、看手机、上洗手间等行为都是合理的,被告是在扭曲事实,出尔反尔,不履行合同责任”。

法官在对案情和证据进行了充分了解后,结合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直播行业的特殊性,根据诚实信用和兼顾公平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沟通,引导双方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矛盾。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蔚兴介绍,“经过我们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缓和并顺利达成调解意见。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经纪合同,经纪公司给付主播12000元报酬,主播返还经纪公司直播设备”。

法官介绍,经纪公司和主播签订的往往是经纪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为合作关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经常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类似劳动关系的模式,在发生纠纷之后,由于主播不能提供充足证据,导致难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维权。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蔚兴介绍,“经纪合同往往是由经纪公司来提供,中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对经纪公司提供的权利比较多,义务约定比较少。而对主播相反,义务约定的多,权利约定的少。正是因为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还有一些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了主播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法官表示,网络主播等相关从业者要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合同前务必要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作中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凌星星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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