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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明明已经说好了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到期后,却又反悔了。南京的赵某就碰上了这样的事,一气之下将单位告上了法庭。今天(4月5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赵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美容顾问,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工作地点是某商场专柜。2021年11月,因这家商场专柜拟闭店撤柜,某公司给赵某邮寄《协商解除协议》,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某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7万元。但该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赵某签字后寄回公司。后因公司内部规划调整,这家商场专柜延迟撤柜至2022年1月21日,赵某配合公司继续工作至延长时间。2022年1月20日,某公司通知赵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赵某至另一家商场专柜报到上班。
赵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于2022年1月24日向某公司邮寄《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元。某公司认为赵某拒绝调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赵某经仲裁后诉至秦淮法院。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协商解除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7万元。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离职补偿协议,劳动者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寄回单位,单位签收协议,双方合意已实质上达成,类似本案情形中,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拒绝加盖公章、否认合同效力等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并可以综合案情认定双方达成合意,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周艳 刘欢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