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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一案。

该案案发于陕西省安康市,受上级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进行审判。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或纠集被告人吕某某、陈某、刘某、余某等人,先后在安康市汉滨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五人已构成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陈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3起,刘某、余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起,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和吕某某还分别实施了其他故意伤害违法事件共3起,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并与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

因该案多笔犯罪事实发生时间跨度较大,涉案人员多、违法犯罪事实多、案情影响大,证据繁杂,且法律关系复杂,本院受理该案后克服疫情影响,想方设法多措并举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益,最终于12月28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对李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赌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并判处相应罚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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