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介绍婚姻失败是否要返收取财物?媒人在生活中一直存在,尤其是每年春节前后很活跃。虽然说现在社会上有婚姻介绍所,但是媒人的口碑和可信度似乎更受欢迎。这是因为媒人多半是同一个社区,或者通过熟人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信任。早些时候媒人替年轻男女牵线搭桥促成婚姻关系事成之后给些礼物,或者登门答谢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媒人是收钱办事的。媒人向委托人收取的钱款属于什么性质?

陕西丹凤县一男子给本村媒人2万元,让媒人帮其介绍对象。此后媒人又异地联络了几个人帮助介绍,在中间几个媒人的努力下,小伙与陕西临潼一女子见面后确定了婚恋关系。经过媒人说和,女方要8.8万元彩礼。但是,结婚前,女方与男方达成了退婚返还彩礼协议。男子认为媒人收取2万元,没有成功介绍结婚对象,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2万元。法院判决,几个媒人返还6800元。既然媒人没有促成婚姻,收取的2万元法院没有判决全部退还呢?


【资料图】

2020年10月,陕西丹凤县一村子33岁的男子李某某还没有对象,家里人都很着急,本家叔叔李某丙委托村民汪某法为李某某介绍对象。汪某法与李某某口头约定婚姻介绍费2万元。汪某法后联系到李某丁,李某丁又联系三原县他的老表黄某浪帮忙介绍。黄某浪联系王某量、薛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西安市临潼区MK街道HH村女孩张某某介绍给李某某认识。

2020年12月,黄某浪及其他媒人王某量、王某某、薛某某等带着李某某一起去临潼与女方见面,男女双方开始交往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21日,李某某和其亲属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李某丙、陈某某,以及汪某法、李某丁等人来到黄某浪家中,李某某将2万元介绍费交给黄某浪,黄某浪说女方要求给付彩礼8.8万元,订婚时先给6万元,结婚时再给2.8万元。

随后,李某某和几个亲属,以及媒人汪某法、黄某浪、李某丁、王某量、薛某某、王某某等人前往临潼女方处参加订婚仪式,李某某将6万元彩礼交给女方。黄某浪将2万元介绍费在媒人中进行了分配,黄某浪交给李某丁6000元,李某丁和汪某法各分得3000元,另外14000元由黄某浪经手在其他几名媒人中进行了分配。

2021年8月,女方同意在当年10月份结婚,李某某遂将剩余的2.8万元交给女方。2021年10月,李某某与女方张某某自行达成退婚返还彩礼协议,女方也将彩礼退还给李某某。媒人未参与退婚之事,李某某要求媒人退还2万元婚姻介绍费,遭到拒绝。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媒人返还以介绍婚姻所得不当得利款20000元。

法院认为, 媒人提供信息、来回奔波等,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实际上也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合理费用,其收取一定的劳务报酬非但公允也无可厚非,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如果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等不法利益,则违背善良风俗,不受法律保护。几个媒人收取的婚姻介绍费2万元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及花费的时间、精力相比,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超出了劳动报酬范围,也明显超出了民间一般媒人收取的费用数额,该盈利部分因违背了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双方对于此事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二被告所收取的费用中60%为劳务报酬,40%为非法利润。酌情确定由汪某法、黄某浪分别向返还1200元及5600元比较公平合理。法院判决,汪某法返还婚姻介绍费1200元,黄某浪返还婚姻介绍费5600元。

黄某浪不认可判决要求其返还5600元,要求二审改判。理由是,黄某浪将20000元中介费某某各媒人进行了合理分配,一审认为黄某浪得到14000元有误。中介费是李某某自愿支付的,收取合法。

李某某辩称,黄某浪所称不实,双方约定不能领取结婚证则退还20000元介绍费。黄某浪称将20000元介绍费某某他人分配了,应拿出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结婚是与人身紧密相关的行为,并不是合同,黄某浪主张的中介合同或者居间合同不能成立。黄某浪称已将介绍费合理分配给各个媒人,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情况。自然人的婚姻介绍行为不应具有盈利性,黄某浪、汪某法不应收取过高的婚姻介绍费,一审判令黄某浪、汪某法退还部分介绍费,处理适当。2022年12月2日,陕西商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黄某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媒人在民间一直是有争议的人物身份,一方面一些媒人帮助成年男女介绍婚姻,成就美好姻缘是办好事;另一方面一些不良媒人为了追求利益,采取欺骗方式介绍婚姻,造成一些人在介绍婚姻过程中损失大量财物,或者由于隐瞒男女婚前大量真实信息,造成一些媒人介绍的婚姻结婚后很快离婚。媒人受托帮助介绍婚姻对象,东北西走耗费时间和精力,肯定是要消耗一些财物的,比如差旅费,社交礼仪费用,占用时间的劳务成本等。要求媒人一定介绍成功婚姻才能获取报酬也不合理,这无疑要求每天包办婚姻,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规定。

这起事件中,几个媒人为帮助李某某促成婚姻多方联系,异地奔波,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其收取的婚姻介绍费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双方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黄某浪把收取的2万元解释成中介费或者居间费,在法律上行不通。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为中介合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说媒费或婚姻介绍费涉及人身关系,不属于中介合同。

我们注意到这起事件中,媒人比较多,汪某法是同村村民分配了3000元的介绍费。黄某浪收14000元对几个媒人进行了分配。还有李某丁分配了3000元,但是,李某某没有起诉李某丁,因为李某丁也是李某某同村本家亲属,私下协商返还收取的3000元另当别论。事情其实很简单,李某某向媒人付款2万元,但是介绍的对象结婚前反悔事情没有成功。李某某认为事情没有办成应当返还收取的2万元,但是,媒人认为事先说好的介绍费,也提供了介绍服务,收取的费用不能退。法院判决说明,媒人收取少量的劳务费可以,但是收取数额太多不行要返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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