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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买卖农村宅基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

2009年9月7日,家住白水县尧禾镇尧禾村的被告刘某告诉户籍在白水县尧禾镇水苏村的原告侯某,将刘某在尧禾村五组的宅基地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侯某,双方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被告刘某承诺为原告侯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侯某向被告刘某支付了3万元,被告刘某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向被告催要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其所支付宅基地转让费3万元并赔偿损失。

白水法院尧禾法庭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法判决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刘某返还原告侯某交付的宅基地转让费30000元 ;驳回原告侯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不能买卖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原告侯某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刘某依据该合同取得的30000元应予返还给原告侯某;由于双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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