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夜晚骑电动车回家被摔伤住院。”近日,家住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他爱人下晚班骑电动车回家,行驶至310国道施工路段时,被施工坑洼路面摔伤住院,出院后找到了政府多个部门和施工队,但至今没有人出面处理此事。

受伤村民: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导致家人骑电动车摔伤住院

张先生说:“9月22日,我媳妇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在310国道行驶至岐山县蔡家坡镇西星村附近时候摔伤住院6天花费3500元,事发路段是国道并没有路灯,到现场后道路施工坑洼不平,现场并没有设置警示警戒标志。出院后找了岐山县公路局养护中心和施工工队,事情到现在没有解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一份诊断证明显示,其爱人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膝关节处长约3*6cm横行皮肤裂口,伤口深约1cm,随后医院进行缝合。同时据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发9月22日19时50分许,伤者骑电动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1290Km+960m处(310国道岐山县蔡家坡镇西星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事发环境夜间,310国道东西走向道路施工,路面不平整。

同时,张先生表示,出院后,他找了施工队和岐山县公路局负责该段养护中心,但事发至今没有任何人出面处理此事,在村委会调解下,施工队只愿意赔偿1000元费用,但与他们医院花费以及误工费等金额出入太大,他并没有同意。

施工单位:施工路段附近均张贴了公示公告,村民摔伤并不承担全部责任

张先生和爱人无奈的情况下,经此事反映给了西新村委会,该村郭主任说:“村民反映之后,我们对在村委会对涉事伤者和施工队进行调解,对于事发路段的确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对于医药费和误工费金额,施工队只愿意给1000元,最终无法达成一致。

宝鸡市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负责该路面施工一张机械科姓负责人称,他们在此施工时候在附近邻村张贴着道路维修公示公告,同时,村民受伤事情他们知晓,对此事并不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根据伤者家属提供该路段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路段光线比较暗,一辆电动车出现再画面之后随即摔倒,但在监控视频中,并没有出现任何安全警示标识物体。

宝鸡市公路管理局工程项目吴姓安全员表示,施工现场附近主要路口以及周边村均张贴了道路施工公示公告,刨铣路面堆积会有严格的施工要求规范,造成村民摔伤并不是主要责任,伤者应该要有安全驾驶意识,建议伤者通过法律途径。

律师:事发现场若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方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倘若根据伤者家属提供该路段监控视频显示,事发现场并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物体,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施工时,有两项义务,一是设置提醒标志,且标志要明显;二是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围挡。本案中,如果施工方仅张贴告示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围挡等,否则,施工方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伤者路过施工道路时,也负有注意义务,如伤者未尽到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应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施工方承担80%至90%的责任,伤者承担10%至20%的责任。

赵良善建议,施工方尽量与伤者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伤者可收集相关证据,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划分各方的法律责任,从而兼顾各方的利益。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 编辑 汶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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