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大家的登记需求,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从10月8日起,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的市民可申请居住权登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什么叫做房屋的居住权?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业务登记科科长 陈学超: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不实施居住权登记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是居住权能够更好保障人们的居住需求。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存在,但是没有法律规定为物权行为,都不能办理物权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造成无法继续居住。房屋转移后,居住人也就无法再继续居住。办理居住权登记后,居住的权利就受到物权的保护,只要居住权不注销,居住权人就有权在房屋内居住,不受第三人的影响和侵害。
二是居住权对保障住有所居也发挥重要作用。居住权是为了保障生活居住需求规定的物权,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一般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比如直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等等,因此居住权登记对保障住有所居也能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置的用益物权,仅发挥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房屋的作用,并不能像所有权人一样对房屋进行处分,比如买卖、抵押,也不能非法限制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申请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具有特定的关系,如直系亲属、夫妻等,或者依据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
申请登记的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用途认定以登记簿记载用途为准。
住宅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的,应依法解除后再申请居住权登记。
以经济适用房等房屋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办理退出经济适用房手续,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4.居住权登记流程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设定居住权的,可以持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等居住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等资料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76号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西北国金中心)办事大厅(地铁4号线文景路站B出口)三楼咨询办理。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九点至十二点,下午一点至五点。
受理后居住权登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我中心将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不动产权证明作为权利凭证。居住权登记按件收费,每件80元。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不收费。
居住权人去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申请注销居住权;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共同申请注销登记;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的,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就解除居住权达成共识后,共同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居住权其他登记。
5.居住权登记注意事项
一是,居住权是重要的不动产物权之一,一经登记就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前,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坚持自愿原则。
二是,居住权一经登记,非注销情形以外,不能随意注销,请谨慎申请登记。
三是,居住权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居住条件、居住要求或居住权期限等,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以免影响权利。居住权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不能转移和继承,不办理转移登记。
四是,发生居住权纠纷或居住权受到侵害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五是,居住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向其他当事人如实告知已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情况。隐瞒居住权登记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居住权应如何行使,如何维权?
居住权主要是占有、适用他人住宅房屋,因此正常居住就属于行使居住权。同时,在居住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损害赔偿,也属于行使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于妨害居住权或者可能妨害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居住权,造成居住权人损害的,居住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记者:陈杨、李瑜
责编:李杉
终审:张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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