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市日前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共计十一条,主要包括预留采购份额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涉及中小企业采购文件的编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评定、一揽子优惠和便利扶持措施的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具体环节和要求。
《实施意见》还从支持中小企业角度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列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引导供应商针对不同类别采购项目正确进行中小企业类型声明;明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定原则;明确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统计和公开的口径及时限等责任和要求。
《实施意见》还将实施一揽子优惠便利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结合我市实际,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资金预付制度、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明确履约保证金收退要求、缩短合同签订时间、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式,多措并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记者 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