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来信致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陈勇的两条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并在最终颁布的法律条款中得到体现。昨天,陈勇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寄来的感谢信。

去年9月,陈勇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向其征集意见。该基层立法联系点看重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噪声污染纠纷案件的丰富司法实践,于是向姑苏法院发出邀请,最终确定由法官陈勇代表法院参加相关立法联系征求意见座谈会。

陈勇接到参会通知后,基于多年来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丰富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研究功底,对相关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读。会上,他积极发表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建议。针对上述法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陈勇建议,是否可以考虑把“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这一表述,修改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针对上述法律草案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他提出需要明确“物业管理具体要求”的内涵,并且明确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去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上述两条建议最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并写入该法相关法律条款中。该法将于6月5日正式施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的部署,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无锡市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常州经济开发区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等。姑苏法院审理的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曾入选江苏省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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