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设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介绍,条例围绕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注重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将我市改革创新中先行突破、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化下来。
条例鼓励探索创新实践,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为表达对企业家们的肯定,传递苏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条例第九条规定,“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条例在产业引导、联动创新区建设、数字经济等宏观层面作出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鼓励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十二条明确,“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第十三条对数字经济发展作出规定,强调“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条例中还有不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为了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了登记流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完善市级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等措施,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记者 朱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