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沙叶丹 方洁)近日,苏州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权威性强的优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做好纠纷争议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苏州、法治苏州,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强调,各单位要着力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配齐配强行政调解员,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力争将行政争议和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化解在非诉阶段,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协调配合、宣传引导、分析研判、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意见》还明确了《苏州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从行政调解牵头部门、调解事项、调解依据、具体条款和内容、实施主体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价格争议调解、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34项涉及群众生活各方面内容的矛盾纠纷事项,将进一步督促行政调解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更加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切实高效发挥行政调解柔性化解民事、行政纠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