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为保证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部署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和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最终对29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正。修正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更严地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排污口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严管化学品运输等,对与长江保护法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还在部分条例中增加了与长江保护法的衔接性条款。二是通过删去增设的处罚种类、修改罚款幅度和计算方法、明确非现场取得的证据效力,对与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对与相关改革精神、政策要求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政策调整以及与实际不相符的内容等。

此次集中废止的9件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规范内容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与改革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有的法规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已作全面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同时,这些法规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相关领域已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上的空白。(记者 陈月飞)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