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共二十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科学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地震预警不等于地震预报。所谓的地震预报是指在地震发生前,对未来地震发生的震级、时间和地点进行的预测预报。地震预警,是利用地震波传播速度慢于电磁波传播速度的原理,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将地震破坏性警报信息即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数秒至数十秒的预警时间内,公众可以采取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重要生活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对此,《决定》第二条规定,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突出地震预警的紧迫性、即时性,这也是区别于地震中长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震情信息报告的重要特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解释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播发,直接关联到后续的应急处置,也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是《决定》的重点内容。《决定》中主要有这几方面的规定:一是限定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地震预警信息只能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二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触发条件。在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三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的内容。地震预警信息是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给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反映和应急处置时间可能只有几秒、数十秒,信息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简明。因此,《决定》所规定的地震预警信息内容,主要是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测地震烈度等。四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的播发单位。《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和单位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鼓励其他媒体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决定》还要求,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接受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和监督。(记者 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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