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江苏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为加强源头治理、刚性约束,此次《条例》从严控制污染增量,增加总磷、总氮指标纳入法定控制范围。具体包括实施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今年主要开发区全部建成全污染物监测监控能力;推行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摸清污水收集底数、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率;首次提出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可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批;以及明确禁止工业企业、宾馆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二级调研员黄卫说:“以前我们在太湖流域规定,含磷洗涤剂是禁用的。这次我们通过条例上升到全省层面,生产企业也不得使用含磷的洗涤剂。”
《条例》在实施生态修复,区域共治联防联控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处罚下限由十万提高至二十万。(记者 郭艺 亓晨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