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本次立法前,我省于2004年曾出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上位法修订,该办法已与中央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相契合,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特别是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结合公共卫生和民生方面立法修法需求专项梳理工作进行立法,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本着保障与约束相统一的思路,草案既对全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保障措施进行梳理和完善,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又明确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特别是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从处分捐赠财产、信息公开、审计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在处分捐赠财产上,草案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另一方面规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草案对面向捐赠人和社会的信息公开作了多处规定。例如,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从捐赠财产中列支必要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先明示;如果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程序审定实施,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等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强化外部监督上,草案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或者损毁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依法公开信息等情形,草案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强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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