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投资者董某花330万元投资一款私募产品,产品到期后,仅收回18.7万元。董某一气之下将这家私募公司告上法庭。就销售机构和私募公司是否违规承诺保本保息,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问题,董某与被告公司存在较大分歧。

2017年8月,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天泽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理财师向投资者董某推荐了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华商公司)旗下的一款固定收益产品——富立天瑞华商玉泉山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玉泉山三号基金),期限为12个月。

这位理财师称,这款产品如果投资100万元至300万元,收益为8.4%,投资300万元至1000万元,收益为8.7%,投资超过1000万元,收益可达9%。


【资料图】

董某称,恒天天泽公司的总经理杨某曾在投资者大会上宣称能够做到保本息安全。

在这样攻略下,董某心动了。2017年8月16日,董某将投资款330万元转到玉泉山三号基金账户,并与富立华商公司和招商证券签订了基金合同。

此后,富立华商公司发公告,宣布自2018年6月2日起该产品存续期将延长3个月。公告后,富立华商公司分多次向投资者进行资金分配,董某共获得18.7万元清算款。不过,到法院判决之时该产品仍然无法完全清偿。

关于玉泉山三号基金长期未清算的原因,富立华商公司称是市场流动性所致底层资产处置困难。

据悉,玉泉山三号基金于2017年6月8日成立,于2017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立华商公司,托管人为招商证券公司。

董某称,该基金推介时曾经强调保本保收益,“虽然合同没有明确载明,因为监管要求,所以不能写在纸面上。”

富立华商公司却表示,公司在基金募集阶段已充分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与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承诺的情形,募集环节合法合规。

就案件几个争议焦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基金产品的销售机构为恒宇天泽公司,虽然富立华商公司提交了一系列材料证明董某理应知悉投资风险,但董某的签字行为不免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等级调查、适当性产品匹配义务。

而董某否认销售机构曾经履行这些义务,这一点富立华商公司应进一步举证。所以法院认为,销售机构在销售阶段并未向董某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

关于富立华商公司和董某争论的保本保收益,法院认为,董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的情形,故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富立华商公司应该在其产品清算完成后七日内对原告董某清算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桑田律师表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举证责任由卖方机构承担,也就是说无须投资者证明卖方机构违反义务,而是卖方机构需要证明自身履行了义务。这就要求卖方机构制定严谨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且需要从基金产品诞生初期的风险评级开始全过程留痕,尤其要关注一些较为抽象的解释说明义务,须通过录音录像、对投资者进行警示后请投资者抄录相关声明等方式保存证据材料。

此外,桑田进一步补充道,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为代销机构的募集行为向投资者负责,因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索赔。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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