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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新沂男子王某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由于他买来的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最终钱没挣到还犯了法。8月11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
审理查明,王某在与买家沟通中,明知野生春兰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进行大量购买并栽种到自家的大棚内,其非法收购的数量达到22.1万株。由于缺乏相应种植技术,最终导致这些野生春兰全部枯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购的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在采挖过程中,不仅破坏了地域环境,还切断了兰花与其它真菌、昆虫之间的食物链,对整个生态破坏较大。审理中,综合考虑王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有悔罪表现,法庭最终作出宣判。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梅玲:“被告人王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为了更好起到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作用,此次巡回审判特地安排在当地花鸟市场举行,提醒众多商户守法经营、爱护植物,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陆鹏宇 田远 宿迁台 编辑/赵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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