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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州市印发《泰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设定、修复与补偿、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办法》强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照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泰州市自古为长江、淮河、黄海三水汇聚之地,境内大小河流2.4万余条,自然资源禀赋优越,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碎片化现象较为普遍。《办法》提出,在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时,应当遵循集中连片、功能相似的原则,并对调整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层次性、整体性、联通性和管理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确保调整后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对完整,避免出现破碎化、边缘化、孤岛化等问题。
在修复方面,《办法》指出,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办法》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空间管控的职责,还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部门在不同类型保护区域上的责任主体。例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管理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及其职责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特殊物种保护区;水利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及其职责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更加精准高效加强生态空间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