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4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7月4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奓山法庭庭长谢燕临将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为网友解答如何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等法律问题。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饮酒出事,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资料图片)

答:有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责任:

强迫性饮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其回家。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问: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方负全责,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20万元后,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5万元,受伤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该问题即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应注意,《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20万元,并且侵权诉讼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不能。

直播结束后,谢燕临法官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答疑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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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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