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通讯员 余嫚 记者 朱鼎兆)淮安男子孙某个人原因离职,但为解决社保缴纳问题,其与原单位协商后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原单位,由原单位替其缴纳社保,相关费用由孙某承担。原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至2022年8月,后因孙某未向原单位支付代缴社保相关费用,原单位停止为其代缴社保。孙某以存在社保关系为由要求确认与原单位在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欠发工资。法院会怎么判?在4月26日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召开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现状”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公布这起特殊的劳动关系纠纷案,法院最终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孙某离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然终止,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有相应的社保缴费记录为证,但社保缴费记录在实践中往往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劳动关系,最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得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单位为孙某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不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且孙某的部分社保费用由其转账给公司后代缴。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

据介绍,2022年全年,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计432件,审结415件,结案率96%,其中判决130件,调解144件,撤诉123件,调撤率64.34%。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拖欠、克扣工资纠纷,欠交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纠纷、工伤事件赔偿纠纷;案件标的不大,但矛盾尖锐,调解工作难做,上诉率较高;由于拖欠工资具有整体性,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为此,淮安区法院联合区仲裁委员会共同出台《关于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坚持与仲裁委、工会、街道办、人社局沟通联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在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社区和仲裁委设立巡回法庭、发挥人民调解等形式,坚持联动调解,加强对案件的提前介入和研判,将诸多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校对 王菲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