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南京某男子应聘某家设计公司,招聘的时候主管承诺年薪十多万,月工资七八千,不足的部分会在年底补足。可真实情况是到了年底,居然发现和当初承诺的年薪少发了7万。

该男子辞职后,寻求劳动仲裁无果,选择将原单位告上法庭。原单位表示,劳动合同签只约定了基本工资只有3000,表示并不欠薪。但法院认为公司招聘时给出的承诺一样有约束力,并且还有某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2020年年初,蔡先生看到南京一家设计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于是投送了简历。很快,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韩某通知蔡先生面试。

在面试过后,韩某又主动发微信给蔡先生,诚挚邀请蔡先生入职,并承诺年薪在16万到18万,月工资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将在年底补齐。

蔡先生慎重考虑后,在当年3月入职。之后,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多涨到了1万元。但年底合计时,这一年总共只拿到了9万多元,与当初预期的年收入相去甚远。

蔡先生辞职后,在劳动仲裁无果后,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单位则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基本工资为3000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用人单位抗辩称,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基本工资是3000元,且每个月发工资,原告都签字确认了,表示不欠薪。同时还提出招聘人员微信承诺年薪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官表示,现在劳动者已经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还需要注意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陈文军介绍,“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就要约定清楚,今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我们法院会考虑工资实际发送情况还有微信沟通聊天的工资标准协商情况,来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如果都查不清,就按照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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