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警大队江宁中队获悉,18日,江宁中队接到一起报警,称在江宁区铜井福兴街路段,一辆轿车撞死一只小狗。当晚,中队马警官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现场和调阅社会公共视频,判定犬主戴女士遛狗外出未拴绳,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戴女士觉得交警判定自己负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轿车维修费用不公平。9月19日,戴女士拨打12345便民热线,对交警的责任判定表示不认可,认为交警对汽车撞死狗的事情不重视,要求交警改判轿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接到12345工单后,江宁中队对诉求人戴女士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2011】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戴女士未对小狗进行拴绳牵引,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小狗跑到马路上干扰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且引发了交通事故,作为狗主人的戴女士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澎湃新闻从江宁中队了解到,涉事轿车车主没有让戴女士赔偿车辆相应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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