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3月14日下午,在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李勤通报了《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吴某强等60人诈骗案》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殷某某从某平台批发网购进“减肥胶囊”,并从某网站购进包装瓶及贴纸,包装成“顽固性瘦身胶囊”等产品对外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9.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元。
经检测,案涉“顽固性瘦身胶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长期服用这一类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2019年12月20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殷某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94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警示、赔礼道歉。2020年11月2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强注册成立某公司,该公司针对急于增高的青少年人群,委托他人生产并低价购进不具有增高效果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上加贴“XX特效产品”标识,以增高套餐的形式将产品和服务捆绑销售,利用互联网广告投放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
为进一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该公司联系某基因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造客户存在“骨密度低”等基因缺陷,谎称上述产品和服务能够帮助青少年快速增高,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支付高额货款。
经查,该犯罪集团骗取1323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633万余元。2020年7月,大丰区检察院先后对吴某强、吴某祥等6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强等60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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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药含违禁物、普通食品谎称能增高……盐城检察机关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