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有毒物 无良商家应严惩》《儿童游乐场存隐患 经营者马虎应赔偿》《销售过期食品药品 知假买假也要赔偿》……3月14日,在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书记陈国华通报了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马某夫妇经营酸菜鱼店,为谋取不当利益,竟购买罂粟粉末加入到烧制酸菜鱼的油料、汤料中,引发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夫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崔某夫妇明知马某购买罂粟粉的用途,仍向其出售,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马某等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杭某向某超市支付了1078元购买了26瓶已超过保质期的蜂蜜,杭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最高法院、省法院均规定,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系以牟利为目的,遂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因食品、药品安全与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戚相关,相比职业索赔人的打假获利,法律更注重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者的制裁及对该领域市场秩序的规范。”陈国华表示,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附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食品添加有毒物 无良商家应严惩
【案例2】农资产品存缺陷 生产销售均担责
【案例3】儿童游乐场存隐患 经营者马虎应赔偿
【案例4】美容店无诊疗资格证 实施美容手术要惩处
【案例5】网上出卖宠物猫 欺诈销售应赔偿
【案例6】卖家擅自换品牌 不讲诚信需担责
【案例7】销售过期食品药品 知假买假也要赔偿
【案例8】经营高危游戏项目 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9】预付消费需谨慎 关门停业须退费
【案例10】提供服务无资质 延误别人又害己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