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这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确切证据指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一)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还债风险的证据

这种情形下的债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如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倒闭破产的危机时,就有可能不能还债。因此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对方经营状况的,不论是书证也好,认证也罢,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都可以。

(二)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行为的证据

债务人故意不还债采取的手段很多,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就是债务人的常用手法。因此如果对方有该行为的,债权人就要引起足够重视,调查其财产是否足够清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是出于恶意逃债的目的。

(三)证明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

丧失商业信誉,就可能不履行还债义务,因此当事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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