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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5日),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了江苏省首例涉兰花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8月11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宿迁花鸟市场院内,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王某因网购22.1万株野生春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前,王某已自愿缴纳人民币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王某看到身边人在网上做生意挣到钱,便通过直播平台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没成想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但钱没挣到还犯了法。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间,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情况下,仍以每株0.25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从冯某、姚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000株。上述野生春兰部分因养殖不善枯死,部分在案发后被王某丢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购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s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2022年9月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4月3日,王某自愿缴纳人民币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前,该案法官实地到上游案犯地进行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专家,了解兰花在野外的生长状况,熟悉兰花的生长规律,并对涉案的70000元生态修复金使用达成意向。审理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王某说,自己以前打工,一个月能挣几千元,后来从网上看到有人贩卖野生兰花很赚钱,自己也动了心。“还是文化程度低,不懂法。”王某在庭审现场悔恨地说。

结合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且综合考虑王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于王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庭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朱来宽 高峰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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