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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面试机修工岗位,从实际操作到体检报告,均无问题。然而上班后,却突然被主管要求去参加长跑。因天气炎热,刘某没能跑完全程,回到车间继续上班。没想到不久后,公司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刘某辞退。今天(4月12日),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相关案件。

2022年6月18日,刘某至某机械部件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某去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主管表示没问题。接着,刘某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公司。6月22日,刘某报道上班后,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被安排到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其可以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6月25日上班后,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去参加长跑,但未告知具体里程数。刘某称,当时有一位安全员在旁监督,如果跑不下来就可以立刻走人,当天气温近40摄氏度,跑了近800米后感觉要中暑,所以没能跑完全程。而且在跑步之后,刘某认为,不管怎样应把当天工作做完,因此,又回到车间并上够了当天超10个小时的排班。

没想到,第二周上班时,刘某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该公司称,规定中确实有一条“新员工军训要完成5公里30分钟长跑”,虽然已录用刘某,但其未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没有吃苦耐劳精神,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后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因材料不足被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元,以及上岗三天的工资差额3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请,但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中,该公司认为,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能“吃苦耐劳”,除了刘某,其他参加人员均能顺利坚持并考核过关,说明刘某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该公司在录用刘某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清楚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长跑。所以,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共计7000余元。

“无论跑5公里、3公里或者1公里,用人单位都应当对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进行明确,并向招聘的劳动者告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承办法官提醒,若企业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承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钱莉 梁田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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