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于201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1月,小燕未婚先孕,两家商量结婚事宜,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并同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随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燕10万元。
2020年2月,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2021年初,小李父亲病故,家庭条件恶化,小燕提出购房购车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手。
故原告小李将被告小燕诉至五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小李认为,被告小燕借婚姻之际索要彩礼,现双方已无法结婚,被告应返还全部彩礼。
被告小燕辩称,是因原告家庭变故导致二人分手。双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开销,且二人在交往期间女方做过流产手术,需要精神赔偿。
最终,五常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
被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做流产造成身体伤害,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所谓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结婚,按照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财物。
对于彩礼,虽然法律并不鼓励,因此在《民法典》里对此并未做出规定。但在现实中彩礼的支付又很普遍,现实中为此发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因此,最高法仍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于彩礼的返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