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是平凡但在这平凡之中也充满了不期而遇的惊喜,但有时,一时的不慎也会带来意料之外的惊吓,甚至是一起悲剧的发生。

2021年8月,在江苏苏州吴中区的某工程队附近的停车场上,陈先生和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来到了工地上准备上班。在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靠在停车场上,并拔出了钥匙后,陈先生便向工地方向走去,开始了一天的劳作。

不久后,当地的一名七旬老大爷邹某,当天买完菜之后准备回家,走在路上的时候觉得腿脚有些累了,于是就想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左看右看,这位老大爷便发现了赵先生停靠在停车场上的那辆电动三轮车,随后便向这辆车所在的方向走去。

当他将手里提着的东西放在后箱内准备坐上这辆车休息时,这位老人便抓住这辆车的车把手,准备借力坐上座椅上进行休息。但在这过程中,由于他触碰到了这辆电动三轮车的车把手,意外却突然发生。

在触碰了这辆停靠正常的电动三轮车后,老大爷没想到这辆车却突然被启动了,还加速向前方冲了过去。在这辆车停靠位置的前方是一片树林,停车位置和这片树林之间也没有任何阻挡物存在。于是,在意外将这辆车发动后,这位大爷便被电动三轮车连带着向枪法的树林撞去。

而邹某在意外启动车辆后被该辆三轮车径直撞向了前方不远处的一棵树上,导致了邹某的大腿与树木之间发生碰撞,而他也受困于三轮车和树木之间无法挣脱。由于事发地段比较偏僻,所以直到意外发生两个多小时后邹某才被偶然路过的路人发现,并为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由于事发时间过去太久,邹某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悲剧发生后,邹家人十分地悲伤和痛苦,他们想不明白为什么靠在车上休息就能把车给发动,最后带走了邹某的生命。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某工程公司和陈先生事先没有管理好自己的车辆,也没有在停车场张贴警示牌,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双方需要向他们赔付1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那么,这场案件的结果将会如何?而这起老人触碰路边电动车把手撞树身亡,家属索赔18万元的民事纠纷案,苏州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程队和陈先生当天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邹某的死亡结果究竟与工程队和陈先生之间有没有关系,这是对本案审理时的关键所在。而为了调查清楚其中的因果关系,在审理时,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在监控录像中,陈先生当天骑着这辆电动三轮车来到了涉事现场进行停靠,在离开时拔下了车钥匙、关上了手刹等,做完这些行为后离开了现场,去工地上工作。他的这些行为都是符合一个正常人在停下车后所应该做到的事情,而且在这期间也不存在其他过错行为。

同时,警方查明这起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导线接头裸露,易发生短路致电源接通的意外情况发生。而邹某在事发时准备坐上三轮车座椅,期间触碰到了车辆的把手,并在触碰到把手后意外接通了电线电路且在把手扭动后进入加速程序,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最终认定这是一场意外事故。

而陈先生在停靠车辆后已拔出车钥匙,确认车辆处于停止驾驶的状态,他的这一行为便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而他认为,这起意外事故是由于邹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启动了该车辆,由于其个人未尽到对自己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且在他驾驶这辆车时,没有发现过车辆存在短路的情况,这一次的意外是他所预料不到的。

而这辆车系陈先生个人所有,本非属于工程队的共用车辆,且陈先生虽与工程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与邹某意外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邹某所前往的地方本就是一片专用于停靠车辆的停车场所,即使不张贴警告牌,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应该知道这个地方不是用来休息的。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工程队雇佣陈先生工作,与这起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与此次后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工程队不需要为邹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同时,陈先生在事前已经拔出钥匙,将车辆处在了停止行驶的状态中,尽到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且无证据显示或证明,陈先生在事发之前对车辆上所存在的短路问题是知晓的,因此也无法确定在这起意外中,陈先生在可以预见意外发生的前提下,依旧存在疏忽大意或放任而产生的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陈先生的停车行为无过错,也不足以引发事故的发生,而这起意外系邹某个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试图坐上他人车辆进行休息导致。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邹家人的诉讼请求。

随后,被告方出于人道主义原则,自愿拿出1万元对邹家人进行补偿,而邹家人也接受了这一结果。

在这起意外事故中也可以看到,当需要休息时,在选择休息的地点上尽量选择更为安全一些的地点和场所。而路边停靠的车辆虽然也是静止状态中的,车座椅也可以用来休息,但在不确定车辆真实状态的前提下,不如多走一些路,选择一个更安全的地方进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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