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湖北地处南方相对丰水地区,从总体上看,我省水资源总量尤其是过境客水量较为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南部降雨一般是北部的2倍左右,不仅鄂北、鄂西北一带素称“旱包子”,是十年九旱之地,而且山丘岗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也屡遭旱灾侵袭。同时,废污水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导致部分城镇水资源的使用功能严重下降甚至丧失,形成水质型缺水。为此,通过制定地方性节水法规,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工作,对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条例(草案)》提出,在鄂北、鄂西北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应当实施轮作休耕,适度退减灌溉面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统筹安排水利、农业、生态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财政资金,支持节约用水,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资节约用水。

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节水方式、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有偿转让;应当推广合同节约用水管理模式,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记者 肖敏 通讯员 王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