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1日公布,在该局近期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标称宿迁市洋河镇圆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5优曲酒,被检出甲醇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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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5期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显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速冻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饮料、水产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1大类食品76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和饮料等6大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中,扬州市邗江公道家家乐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圆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5优曲酒(475mL/瓶,42%VOL),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甲醇检测值为1.32g/L,而标准值为≤0.6g/L。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同时公布的《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中介绍,甲醇为无色、透明、易流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物理性质与乙醇极为相近,可与乙醇以任意比例互溶,具有与乙醇相似的气味,饮用时仅凭口感无法区分。甲醇具有较强的毒性,进入人体后,先转化为甲醛,再转化为甲酸,不易排出体外,会引起细胞变性坏死,导致组织缺氧,发生一系列的病理改变。此外,甲醇是一种强烈的神经和血管性毒物,可直接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甲酸或甲酸盐可引起眼的神经组织损害,甲醇中毒的急性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甲醇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酒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甲醇,还可能是不法分子采用工业乙醇勾兑白酒。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03-21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速冻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饮料、水产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1大类食品76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和饮料等6大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鲜卤阁卤味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镇江长申商贸有限公司苏宁广场店销售的豇豆,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镇江市京口区三合居餐饮店销售的鲷鱼刺身,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泰州市靖江市鑫晟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宿迁市沭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益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欧乐比百合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盐城市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徐州市铜山区楠征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南京尧尧面馆使用的水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无锡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金鼎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竹红膏AA蟹糊,挥发性盐基氮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扬州市邗江公道家家乐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圆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5优曲酒,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泰州市海陵区慕花魁料理店销售的芥末章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南京金鹰珠江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思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锶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生活广场水产区(刘正权)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扬州市广陵区玉珍南北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福州闽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州煌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爽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宝根水产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标称盐城市盐都区顶瓜瓜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徐州市邳州市东熹餐饮店使用的小菜碟(自行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合格产品信息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