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赵女士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开了两次,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动了。没想到的是,一名男子在车库里练摩托车,把这辆车撞了个洞。

赵女士说,她在北京工作,因为摇不到号,就在老家杭州上了牌,车就停在杭州这边的地下车库里。停的时候,车才跑了2000公里。之后由于疫情,她一直没回来,车也一直没动,也因此只买了交强险。

事发当天,是一名男子,借了小区一名租户的摩托车,在地下车库练车,没想到发生侧滑,把这辆宾利车的右前门撞出了个洞。交警认定,此次事故肇事男子全责。

4S店说,维修的话,换门25万元,换前叶子板15万元。要是只做钣金需要3万元,但是这样会贬值25万元。

肇事男子说,他只能补偿2万元,毕竟自己也不是故意的。

赵女士认为,自己在事发小区花费1000多万元买了房子,就是看重小区的服务。现在出了这种事,小区物业应当负百分百的责任。

而物业则说,他们只收取地下车库的服务费,提供的服务包括照明、清洁和巡查,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那名租户名下有车位,肇事男子进入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阻止,而事发时,车库内摄像头完好。所以物业认为与他们无关,建议赵女士按照交通事故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男子只赔偿2万,这个显然是不行的,只要法院判定其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且判决生效的,那么赵女士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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