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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已经有好几年,保护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仍有少数人不以为然,如皋的薛某就常去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而且是屡教不改,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8月26日,记者获悉,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1年初,薛某在家待业期间,经朋友邀约到长江去钓鱼,他垂钓技术不错,钓到的鱼也不少,经常送些给朋友,朋友也会发红包给他。一来二去,尝到甜头的薛某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薛某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捕期的情况下,使用钓具路亚竿在长江如皋段,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229.71斤。
薛某到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钓鱼,并将钓到的江鱼进行销售牟利。6月份,薛某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处罚,执法人员也再三告诫他,不得在长江里垂钓,然而薛某却不以为然,去年4月又因为非法垂钓,连续两次被长航公安抓获。
经查,2021年5月以来的近一年时间里,薛某在刀鲚保护区等长江水域非法捕捞累计33次,捕获鲈鱼、鳜鱼等渔获物200余斤,先后销售给7人,共获利12000多元。近日,如皋法院对薛某进行了公开审理。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庭长吴亚红介绍:“被告人薛某实施的行为看似是在长江水域的休闲垂钓,但其垂钓的目的是捕获渔获物进行销售牟利,其在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施捕捞多达数十次,捕获的渔获物的数量和价值都已达到构罪标准,其行为的性质明显有别于休闲垂钓,已经严重破坏了,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法庭经审理认为,薛某以出售渔获物牟利为目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多次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达50公斤以上,价值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其有前科、受过同种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期间仍非法垂钓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公诉机关也提醒市民,不少人以为,单人单杆垂钓构不成非法捕捞,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捕捞,并不单看使用的渔具以及捕捞方法,还要看捕捞的地点和目的。南通市崇川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孔杨玉滢介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内河水域和河流之内进行垂钓,如果我们为了追求钓鱼上的享受乐趣,或是为了捕获长江内的渔获物牟利,选择去长江内垂钓的话,那就可能会涉嫌触犯到刑法中非法捕捞罪的罪名,希望广大的钓友和渔友能够在心中予以警醒。”
(《零距离》记者/胡艳 南通台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