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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多年后,发现自己还是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找到前公司要求涤除登记结果却遭到拒绝。今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一起因公司委托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0年,小杨入职苏州一家管理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后来在公司大股东以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小杨当时感觉老板对他比较信任,也比较器重他,所以才接受了这样一个要求。公司在经过股东会决议以后就将小杨变更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012年,小杨离开了管理公司,到2018年,小杨发现自己还在管理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职务,考虑到长期空挂这样一个职务,存在法律风险,就向公司提出涤除登记。但是该公司表示,因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所以不能满足小杨的要求。于是,小杨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发现,小杨自2012年离职,在长达10年时间里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10年到2012年,小杨任职公司期间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他就是作为一个普通的行政人员领正常的工资,并没有因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额外领取相应的薪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并非管理公司股东,且在离职后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再有实质关联,不再具备对外代表管理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其解除与管理公司之间委任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也非常明确。现在小杨和管理公司之间的委任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小杨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该公司将来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因为不履行法定生效义务就会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对于小杨来说显然是不公的。
最终,对于小杨要求管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院予以支持。法官表示,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不管是对委托人还是公司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现在人民法院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曝光力度包括法院惩戒力度在不断加大,一些企业幕后的老板在投资设立公司的时候,就会有意识地规避这样潜在风险,利用新入职员工 涉世未深或者对法律风险相对还比较单薄的情况,额外给报酬或者职位来实现或者达到,要求其他本身并不实际履行公司高管职务的人员来挂名担任公司职务。那些接受担任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除此之外,对于公司而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存在不可控的因素,可能所谓代持或者被挂名的个人会在不受控制的情况对外签订一些合同,或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做出一些担保承诺,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司的利益。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