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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轨道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陆劲忠受贿、洗钱一案。该案被告人陆劲忠被指控受贿15239.355万余元,被指控洗钱79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陆劲忠利用其先后担任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南宁轨道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黄某桥、李某金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费用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黄某瑾、李某金(二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39.355万余元。2021年5月至2022年春节,被告人陆劲忠为掩饰、隐瞒其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先后将受贿款798万元用于股票投资或通过转账他人的方式将资金予以转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劲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239.3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劲忠为掩饰其受贿犯罪所得,将钱款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及进行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劲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陆劲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陆劲忠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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