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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近年来,宜兴市积极完善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其中,今年1月起,宜兴市实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政策,对救助对象、待遇保障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1至3月,宜兴市共有43920人(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保基金为困难群众节省医疗支出1209.48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政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充分发挥其梯次减负功能,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减少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宜兴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和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相关人员。其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部分烈士子女),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二十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无锡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同时,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分类资助。根据分类资助制度,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85%的比例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年度个人负担6000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60%。

“一站式”结算。新政还简化了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部门审核、认定后,无需个人申请,由认定部门共享信息至医保部门,即可享受省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来源:宜兴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徐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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