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期码上议事厅主持人 王小兵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工模式不断出新,大量工作出现了从线下到线上、固定到灵活、单一到多元的转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但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由此带来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增长态势。数据显示,过去一年,苏州全市法院共收到新业态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0件(其中外卖行业16件)。


(相关资料图)

那么,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多发,平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又如何才能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不落空?

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法律问题凸显

赵某是一名骑手,在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人在维权时却发现,赵某与四家公司有“关联”——赵某是苏州某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的一名骑手,合同系与济南某公司签订,团体意外险则由河南某公司购买,工资却由江西某公司发放。复杂的用工关系,让赵某家人维权举步维艰,四家公司相互推诿,逃避责任。

事实上,苏州某公司与济南某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协议》,委托济南某公司完成苏州区域内的客户送件任务。济南某公司便将其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放在苏州某公司,骑手在劳动合同上签完字后,由苏州某公司寄回济南某公司盖章。赵某的工资自入职起一直由江西某公司发放。济南某公司另行委托河南某公司为赵某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18年8月,济南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结算的服务费名单中包括赵某。苏州某公司将赵某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邮寄至济南某公司盖章,但济南某公司并未加盖公章。

同样,因为复杂的用工关系,维权艰难的还有小圣。将时间往前拉,2019年4月26日,小圣在某平台管理公司顺利通过了面试,随后站点负责人让小圣下载一款App,然后正式上岗,此后,到站点开会、喊口号和拍照,成了小圣每天接单前的必修课。送餐时,小圣穿着某平台管理公司提供的工作服和送餐箱,如果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该公司还要对其处罚。因此,小圣始终认为自己的用人单位就是某平台管理公司。

然而,2019年8月24日,小圣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他以“工伤”为由向某平台管理公司索赔时,这家公司却拿出了一份该公司与外卖平台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主张小圣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平台管理公司只是“发活方”,小圣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接活方”,双方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存在直接关联,小圣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这时,小圣才想起,当初在下载App时,必须点击“同意”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一系列电子表格,才能进入“下一步”,获得平台派单。实际上,小圣并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从苏州中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8大典型案例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涉及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

苏州法院联合研判确定新就业形态企业合规指引服务侧重点与攻坚点,稳步构建合规指引长效机制。 苏州中院供图

平台规避风险用工主体难界定

不得不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灵活就业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将无数的就业困难群体和不适合从事全职工作的人解放出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改变了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就业方式,更促进了就业包容性增长。但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付出与收入失衡、劳动权益难以保障、职业认同感较低、缺乏长远职业规划等问题,他们和平台之间的矛盾冲突,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分析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法律问题凸显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的原因,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沈军芳介绍,一方面,原本传统用工模式中专属于一家用人单位的协议签订、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劳动用工内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呈现出人为分离态势,原本专属于一家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内容被分解由不同主体完成。

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些情形都导致用工主体及法律关系难以界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主要包括:平台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直营模式”;平台企业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招录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模式”;平台与用工合作单位合作,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包模式”;劳动者以自由自愿的形式提供服务,且不与任何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众包模式”;以撮合供需双方达成交易为目的的“中介模式”。而“众包模式”是平台公司最为常见的用工形式,用工关系复杂。

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苏州劳动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的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积极探索推进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破解劳动关系难确认、工伤无赔偿、社保零缴纳等问题,让外卖配送员、快递小哥、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尊严、有保障。

在审理赵某家人诉济南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抽丝剥茧,最终认为,济南某公司将空白劳动合同放置在苏州某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向骑手发出订立劳动合同“要约”,且骑手工资系由济南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发放,骑手的劳动成果也由济南某公司实际享有,故判决确认赵某生前于2018年9月7日与济南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济南某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劳动法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在小圣诉某平台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从协议签订形式、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认定无法体现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回归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探求,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查平台管理公司对于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素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小圣与平台管理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冬梅表示,这些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审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也给有意规避用工风险的平台打了“预防针”,从而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苏州中院还在全国率先制定涉新业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劳动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稳就业的十二项措施》,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做好苏州市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组建苏州劳动法庭智库、苏州法院劳动人事审判专业研究会等,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针对平台公司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劳动关系认定争议大、职业伤害保障模式不统一、工伤认定困难、商业保险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认为,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取消将劳动关系认定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保障的参保门槛,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基于新业态平台企业用工模式与运营规则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特征,构建一套有别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体系,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探索面向平台劳动者的社保代缴服务,及时为平台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劳动纠纷矛盾调解、就业信息对接、工余临时休息等工作生活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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