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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冉利咸
12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利川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不仅喝酒的司机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坐副驾的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图片来源:湖北利川法院)
案情显示,2022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邀约被告人徐某宵夜,二人每人饮用啤酒6瓶后,刘某提出没有喝尽兴再找地方饮酒,便找徐某要了车钥匙载着徐某到利川“好吃街”继续饮酒,二人每人又饮用啤酒4瓶。之后,刘某驾驶车辆载着徐某由天桥往乌龟石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清源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时,与停在车行道内由杨某驾驶的A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A车原地掉头撞倒行人万某,刘某驾驶的车辆也撞上道路隔离栏立柱,造成两车、城区交通隔离护栏、防撞柱受损,行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9mg/100m1。经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万某无责任。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某明知刘某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涉嫌犯罪却仍将机动车交予其驾驶,并搭乘该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皆为主犯。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