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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明确,职工家庭房屋套数核定以住房交易时,以天津市住房交易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记载于住房交易合同文本上的购房套数为准。购房套数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中记载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所在页各项数值累计计算。其中,职工家庭住房数为0的,发放首套住房贷款;职工家庭住房数为1的,发放二套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职工家庭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有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对此,一位接近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士表示,上述政策基本可以理解为天津出台公积金新政,执行“认房不认贷”。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后,名下无天津房产,二次使用天津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政策执行;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后不可再用。
通知进一步明确,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循环授信贷款的,支用记录为“0”的,不再要求必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5月25日之前的,按该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5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该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