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10月21日解除,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劳动者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支付在此之前期间内的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19年10月18日,田某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田某从事教练工作,合同期限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2019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田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入职须知》规定,员工本人离职后一年内不可从事相关工作,否则公司将有权追究造成的一切后果并由员工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到期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日。

2021年10月21日,田某提出与天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天津某公司在田某离职时未通知田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也未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2022年5月9日田某向天津某公司发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并同时要求天津某公司支付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支付田某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5月9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6480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支付田某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5月9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6480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可与技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建议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及违约责任,并建议在员工离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启动或不启动竞业限制义务。

提示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在离职时未明确是否启动竞业限制义务,推定员工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如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员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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