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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州一小伙游野泳时不幸溺亡,小伙家人将同行5人告上法庭,5人被判赔偿15万元。而此前,重庆一人在游野泳时溺亡,法院却判决同伴无责。两起案件的区别就在于,重庆一案中,遇难者是自己游到深处时溺水,期间同伴也进行了相应的救助。而常州一案中,同伴明知遇难者不会游泳,还邀他游野泳,也没有后续救助。可见《民法典》的自甘风险不是签署生死状,做任何事之前,一定要充分评估自己和伙伴的能力,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挽回,事后再怎么定罪定责,也不过是这场悲剧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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