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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获悉,最近,常州街头发生一起悲剧,一名16岁少女小朱骑电动摩托车撞上绿化带,不幸身亡,事后,家属发现,小朱骑的车是朋友借给她的,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费雯:“事发当天,16岁的小朱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撞到了路边的绿化带,导致她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费雯介绍:“本案的案涉电动二轮摩托车系陈某所有,由他出借给小朱使用,小朱的家属认为,陈某对小朱的死亡是负有过错的,所以到本院来起诉。”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费雯说:“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案涉车辆属性为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小朱系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肯定是无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的,陈某明确知道小朱是未成年人,还将机动车借给她使用,所以她这个出借行为,肯定是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费雯说:“陈某向小朱的家属赔偿10多万元,本案就一次性解决,对受害者的家属,也进行了赔礼道歉 ,并取得了家属的原谅。”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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