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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溧阳法院高新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该案系溧阳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机制以来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以600元左右一箱的价格,共计花费2万多元从他人处购得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53°飞天茅台"酒34箱,共计204瓶。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将上述“假酒”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销售总额6万多元,违法所得近4万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运行以来,溧阳法院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打造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下一步,溧阳法院将持续做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依法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溧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