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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举行“维护新业态下和谐劳动关系”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几年该院审理的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正面引导、风险提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新业态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新形势下,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根据近日公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目前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到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了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些从业人员却面临着现实的困难,如无固定时间、无固定场所、无固定收入等。这一日益庞大的“三无打工人”群体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新业态下和谐的劳动关系如何维护、如何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等新生问题也持续引发关注。

据统计,随着新业态就业人员数量的快速增加,与之相伴而生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2021年至2023年一季度,梁溪法院共受理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60余件,其中涉及外卖行业46件、快递行业5件、网络直播行业5件、网约车行业4件。经过法院对日常案件的梳理,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中用工关系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为薄弱、原告方心理预期与实际裁判结果有差距等成为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证据电子化趋势明显、利益诉求多样化成为案件三大特点。

其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核心争议焦点。例如,2022梁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进入A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每月保底收益6000元,按比例提成。李某入职后A公司上班后,其通过公司账户进入直播,平时的工作由直播团队领队负责管理。同年9月,李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后A公司未向李某支付7月部分工资和8月工资,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工资共计8145元。

A公司表示,公司和李某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李某的收入并非工资而是她的收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李某提出辞职,是其违约在先,故A公司不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虽然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是直播合作协议,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李某是在A公司的办公地点从事主播工作,工作中接受A公司的管理,做六休一,每月保底收入6000元,由A公司老板发放相应报酬,故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下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8145元。

为此,为更好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新业态发展活力,梁溪法院提醒企业或平台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为劳动者提供更优质的职业环境,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在工资报酬、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基准保护方面的措施,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制度,如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坚决杜绝假借承包、合作之名掩盖实际用工事实的行为;与此同时,劳动者要加强法治和风险防控意识,认真阅看用工企业或平台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是关于薪酬支付、考勤管理、违约责任、安全保障等条款,对于用工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作等要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也要注意证据留存,尤其是派单记录、加班记录、聊天记录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证据。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编辑/张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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