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鞠x,男,42岁,因服用氨氯地平过量后,原告即拨打被告120急救中心电话,120急救人员于2016年12月29日14时17分到达急救地点, 120到了之后给输上液,患者挺配合,让家属拿衣服,120说人不够,需要再找人,120工作人员又打了120,让来人,等了好长时间才抬下人来,放上车,家属跟的一块出的,外甥还和患者说话了,叫名字,外甥不让说话,到了医院,120的人让去挂号去,挂上号我回来看见患者还在治疗床上放的,没人管,家属说怎么没人洗胃呢?护士说没水怎么洗呀,外甥有点生气了,外甥和护士说了几句,一会等的来了水,护士就让病人侧过身子,张开嘴就插管子,病人吐了一口黄水,护士说哎呀,咬住管子了,不能洗了,病人腿瞪了两下,嘴唇黑紫,我给搬嘴拔出管子来。我说怎么不放扩口器了,护士拿出一个扩口器来和家属质问说,你看,这么小的扩口器能用么?后患者不治身亡。

x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医院病历记载氨氯地平片800片并非事实情况。


(相关资料图)

氨氯地平片8瓶,一瓶是100片,8瓶是800片,哪能喝下去呢,事实上是患者平素的柜子上放了八个瓶子,其中有平时喝完了的空瓶子就放在桌子上了。120的工作人员把柜子上的瓶子数了一下,数了八个瓶子就记载了800片,事实上吃了两瓶。患者当时意识还是清楚的,告家属说吃了两瓶,然后家属2点04分拨打的120。

第二、病历记载不符合常理。X区X医院3点07的心电图还是正常的,心脏停止的那个为什么没有时间呢?插管之前就没有任何治疗的,3点07分当下哪能做进行了那么多的工作了?

第三X区X医院洗胃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过错。

依据X区X医院病历护理记录载:在洗胃过程中,患者咬管,洗胃不顺利,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家属也在场,医方未给患者上开口器,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了咬管的情形,而对于昏迷的患者,插胃管需置开口器,或经鼻腔插入胃管。

第四、医方未进行静脉通道输液治疗,存在过错,患者因谵妄,不配合治疗,并非医院不进行输液治疗的法定理由。

第五、本案是在洗胃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案例,未按照诊疗常规记载洗胃过程的记录,无法证明医方规范,正确,有效的进行了洗胃治疗。从医方为患者插管后,患者吐出两口液体,口唇紫绀的表现,不能排除医方在洗胃过程中是否将洗胃管插入呼吸道,而引起患者呼吸心跳骤停。

第六、根据氨氯地平片中毒说明书可以看出,该药物过量,中毒症状表现为:心动过速,低血压,呼吸抑制,对照患者入院时血压130/65mmHg,心率120次/分,,呼吸20次/分,患者的中毒症状并不严重。该药服药3.2小时才达到血药浓度高峰,

第七、医方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记载家属要求做,不认可,如何治疗是医院决定,没有必须要求洗胃的情况。

太原市X医院过错:

第一、120人员配置不当,延误救治。

患者家属拨打120时,告知急救中心,患者是成年人,42岁,药物中毒,X医院对该情况应该了解而有所准备,但事实是X医院派出的第一台急救车仅配备了两名工作人员,来了之后告知家属说得抬到医院去,大人,搬不动,得再找几个人过来搬,后X医院的人又叫来几个人才将患者搬上车送往X区X医院上车,该不当行为事实上延误了患者的救治,存在过错。

上述延误导致的一个事实是:120接通电话后14点07分到达患者家里,15点00分到达X区X医院,共用43分钟;而实际情况是:患者家距离X区X医院距离不到一千米。

第二、120设备配置不当,延误救治。

洗胃机为120常配仪器,患者家属在拔打120时明确告知120工作人员患者为药物中毒,但120急救车来诊时却未配置洗胃机,以致于急救车到场后无法进行洗胃等治疗,现场也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只是给予了氯化钠静点,在长达50分钟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治疗,延误患者的治疗。

第三、120病历记载及XX医院病历记载足以可见120的救治延误事实。

据120病历记载: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患者意识清楚,而到达X区X医院后急救时,患者表现为呼吸不规则,烦躁不安,间断性抽搐,意识模糊,嗜睡谵妄,足以证实120急救中心对患者的病情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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