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

(一)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二)具备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事实收养法律规定

事实收养法律规定如下:如果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是事实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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