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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菊兰 黄洋)骗子得手后,找帮手转账取款分赃,谁知帮手取款后将钱截留。骗子被骗恼羞成怒上门追讨,骗了骗子的骗子报警求助,被警方一锅端。
2021年9月,张三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支付结算方式帮助犯罪分子牟利。事后,张三拿到了1000元“好处费”,对方还要求他多找几个人出借银行卡。
尝到了甜头的张三找到了朋友李四、王五,想要一起赚钱。但李四和王五另有打算:“与其拿好处费,不如直接黑了这个钱,他们肯定不敢声张。”随后,按照约定,王五出面和上线团伙赵六等人碰头,王五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等交给赵六等人。为了“黑”掉这笔钱,在资金流入账户后,王五故意输错银行卡密码将银行账户锁定。在赵六等人和王五一道去银行解锁过程中,王五拿回手机后趁机开溜,非法占有了赵六等人转入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合计12万余元。
钱到手后,因银行账户已被锁定,李四和王五先行分配了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上的5万余元,剩余7万元暂未分赃。另外一边,张三、赵六等人发现被骗,立马找上王五索要财物,威胁不断。王五进退两难,十分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三和李四。很快,赵六等人也被抓获。
受理该案后,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六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转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后,江汉区法院依法判处张三、赵六等人11个月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李四、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2月13日,承办法官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群众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避免掉入出借上述账号牟利的陷阱。假意向他人提供相关账户而意在“黑钱”也非“行侠仗义”,切莫因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文中姓名均为化名)